投资参与涉嫌传销平台后起诉介绍人返还钱款|上海普陀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案件移送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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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就王某某诉武巧云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作出(2026)沪0107民初1130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全案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本案由上海千翰律师事务所齐胜林律师代理及该所律所刁金明主任指导被告武巧云一方参与诉讼。

据了解,原告王某某诉称,2024年经被告武某某介绍参与“联众投”项目,先后通过微信向武某某转账合计71931.34元。原告后续未拿到预期收益,遂以返还原物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全额返还上述款项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庭审过程中,我方代理的被告武某某一方对收到涉案转账的事实无异议,但明确抗辩:本人并未占有、使用该笔资金,全部收款收到后即转付给案外人李静,用于“联众投”平台办理开户、手续费等,被告仅属于中间走账介绍人,并未实际取得、占用案涉款项,不应承担民事返还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联众投”理财平台已经被公安机关以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立案。案涉全部转账资金均流向该涉嫌刑事犯罪的理财平台,案涉纠纷并非普通民间经济纠纷,存在明确经济犯罪嫌疑。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经济纠纷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而存在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线索及材料移送公安或检察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据此作出裁定: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起诉,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原告已经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裁定同时释明,若后续出现刑事案件不予立案、不起诉,或是刑事生效裁判未处理全部民事损失的情形,原告才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本案代理律师齐胜林表示,现实中大量群众参与高回报投资项目受损后,习惯直接起诉中间介绍人,要求介绍人承担全额返还责任。但如果案涉平台已经涉嫌传销、集资类刑事犯罪,基于同一投资事实提起普通民事诉讼,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驳回起诉,交由刑事程序统一处置资金去向、各方责任问题。

资深法律人刁金明提示广大投资者:面对许诺超高收益的投资项目务必提高警惕。一旦卷入涉嫌传销、非法集资类项目,优先通过公安刑事程序报案、追赃挽损;在刑事程序尚未处理完毕前,直接起诉介绍人要求承担返还责任,存在被法院驳回起诉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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